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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关于“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8-04-15 11:43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部署,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规避经营风险,避免企业改革、发展和用人方面出现大的失误,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工程局(厂)、和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决策。

(二)        科学、民主决策。

(三)        党管干部原则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四)        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1)             重大决策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资产变动处置方案;所属单位改制、重组方案;机构调整和主辅分离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采购计划及工程分包方案;筹资、融资方案;职工薪酬、福利方案等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决策。

(2)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本企业派驻到控股、参股、联营体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

(3)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企业在国(境)内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项目的设立;基地建设项目;楼堂馆所的新建、改造及装修。

(4)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所有对外借款、担保;预算外20万元(含20万元)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大额度生产经营性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 可行性研究。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对投资项目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2) 党组织参与。企业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在决策前应就决策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协商一致;

(3) 集体研究决策。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会议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在会前,将决策事项告知参会人员。会议上,决策人员要对会议决策结果表明态度,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持异议或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策有关文字记录,论证材料应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第六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的形式:

1、集体决策形式主要有: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局(厂)长、经理办公会等。

2、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局(厂)长、经理办公会决策相关事项,应由董事长、党委书记、局(厂)长、经理或委托他人拟定草案,经会议批准后实施。

3、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局(厂)长、经理办公会提出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经相关会议审议,形成的会议决议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4、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局(厂)长、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局(厂)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二)      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三)      征求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要征求纪检组织、监察部门意见,由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出具《廉洁鉴定表》(见附表)。

(四)      董事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领导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任免人员要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      严格执行任前公示等制度。公开竞聘工作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集团公司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及有关决策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发现企业在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有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定的行为时,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要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按权责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1)             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损失的;

(2)             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致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3)             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决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一条 在决策过程中,经证明在表决时对错误决策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决策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发生严重或较严重分歧意见时,应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分别签署表态性意见,并于会议记录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界限和决策会议形式,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集团公司“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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