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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保廉合同》实施办法

时间:2008-04-15 11:18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保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部署和要求,确保《保廉合同》在我局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并依据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廉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及时有效、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所有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保廉合同》签订范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签订范围,但单项分包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必须签订《保廉合同》。

第五条 《保廉合同》签订时间:作为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廉合同》。《保廉合同》的名称、编号应与分包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廉合同》签订双方及代表应与分包合同一致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七条 《保廉合同》内容: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负责验收的单位或部门,验收部门一般为甲方上级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同级监察部门。

第八条 《保廉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所在施工项目或单位进行内部公示。

 

第三章  合同执行过程管理

第九条 《保廉合同》报送:由合同发包方负责将合同副本二份送负责验收工作的监察部门,经监察部门审核后,一份报局监察部备案,一份留负责验收工作的监察部门保存;合同正本由合同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第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廉合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生产经营部门分包合同汇总情况,发现漏签漏报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将本单位《保廉合同》分类归档,进行汇总,并填写《保廉合同汇总表》(附件二)。

第十二条 《保廉合同》的过程监督:由负责《保廉合同》验收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形式可以采取定期向合同双方人员发放调查表、走访谈话或委派纪检工作人员等形式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监察部门负责收集违约行为和违法违纪线索。在接到群众举报、监督人员汇报以及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验收

第十四条 根据分包工程重要程度和《保廉合同》的执行情况、群众信访举报情况,有重点地确定验收对象。《保廉合同》验收总数不低于本单位《保廉合同》签订总数的5%。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由负责验收的监察部门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成立验收小组,对合同进行验收。我局将适时抽查各单位部分《保廉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保廉合同》验收工作与该分包工程验收同时进行,作为该分包工程整体验收的一部分,先进行分包合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保廉合同》验收。 对于规模大、工期长的分包项目,应当进行《保廉合同》的中间验收,中间验收时间由负责验收工作的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是分包合同中间结算阶段或者以自然年限为时间段。

第十七条 《保廉合同》验收的内容为合同双方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内容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保廉合同》验收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和验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1、个别谈话由验收小组人员组织,谈话对象为随机确定的双方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2、验收会议由验收小组负责人主持。邀请合同甲乙双方签约人或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原则上执行如下议程:会议组织者宣读有关合同验收的要求;双方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乙方对甲方进行评议,并当场发放、填写《保廉合同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当场收回;验收小组填写《保廉合同验收裁定书》(附件四),并由验收小组负责人进行会议总结,宣读本合同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3、经验收为合格的,由验收组填写验收表格;存在轻微违纪或被提出改进建议的,由验收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违纪线索的,暂停合同裁定,由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4、经对违纪线索进行核实为失实的,监察部门以通知或重新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对合同进行裁定;存在违纪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未列入验收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廉合同》,由负责验收的监察部门作出合格裁定意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没有签订《保廉合同》的,责令其在通知下发10日内补签,拒不执行的应当给预分包合同发包方负责人一定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保廉合同》签订率不达标的,按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保廉合同》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由组织验收工作的监察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罚;甲方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配合乙方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保廉合同》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在合同管理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单位按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合同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廉合同》相关资料由各单位监察部门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归档资料为:分包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保廉合同》副本一份、合同验收资料(验收谈话笔录、会议材料、处分决定)。 有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信访举报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按照案件档案进行管理,同时填写《保廉合同存档资料统计表》(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保廉合同》资料要分类存放,一事一档。

第二十七条 《保廉合同》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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