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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08-04-15 11:07 分享

第一条           为使我局纪检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条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查办案件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合、查处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查案与促进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局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局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局属各单位的下属单位领导人员、党员、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局纪委、监察部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有关人员和党组织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检举控告案件的查办形式:

(一)自办:即本部门直接办理(包括以本部门为主的联合办案、向本人发《信访通知书》、诫勉谈话等)。

(二)交办:即将领导批办的或者本级或下级党组织管理的有关人员的案件查处工作,交由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承办。

(三)协办:协助有关单位办理。

(四)催办:即转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要结果。

(五)转办:即转有关单位酌情处理。

(六)留存:即暂存待查。

第八条 对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进行初步核实的,适时派人对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并以此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初步核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办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

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的,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同意后可再适当延期。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发现同级党委或者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问题需要核实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初步核实后应撰写核实情况报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以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调查组写出了结报告,报领导同意后了结。

 (二)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对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调查组写出了结报告,报领导同意后了结。

(三)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立案。

(一)            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由局纪委、监察部报请局党委批准立案。其他需要由局纪委、监察部查处的,局纪委、监察部决定立案。

(二)            除本条(一)项涉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的组织、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决定立案。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应征求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后立案。

(三)            对于各级党组织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请同级党组织批准立案。

(四)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立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违纪违法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

    凡需要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组织二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组成员及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被通知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立案人的案件知情人的教育。若有碍调查取证的,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暂不通知的情况和理由应记录在案。未经调查组同意,被立案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立案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五条 调查组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            被调查人有逃脱嫌疑的;

(二)            被调查人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的;

(三)            被调查人有严重犯罪嫌疑的;

(四)            被调查人有毁灭、隐藏证据,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的;

(五)            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第十六条 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谈话笔录、证人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被谈话人、证人签字或押印。被谈话人、证人对陈述或证言材料修改时应亲自改写,或在更改处押印。如有重大改动,应由被谈话人、证人写出补充说明材料附后。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如复制应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第十七条 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办理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在调查案件确有必要使用“两规”措施时,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纪委批准,并在其具体指导下方可使用,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

第十九条 调查中,实施“暂停公务活动”、“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书面材料,了解其他情况”、“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和报送与案件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必要情况”、“对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查核并通知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责令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组织或调查措施时,纪检监察部门应办理规定的手续。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的主要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于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进行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和处理建议。对不能认定的问题应写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以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触犯法律的,应适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时限为三至六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调查组可按照立案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经审理并经本级党委或纪委委员会议作出决定后,由案件审理小组(或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党纪、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办理具体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和企业管理人员,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审理,商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部门)后作出处分决定。如需进一步调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案件办结后,写出结案报告。内容主要有:处理结果,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结案意见。结案报告须经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签批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办理案件中,公文撰写应规范,并统一制式文书填写。在对非党人员案件进行调查时,应使用监察机关的公文用纸。案件检查过程中的《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审批表》、《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核查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暂停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案件移交审理登记表》和初核核实情况报告、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纪律检查和监察决定书、调查报告、销案呈批报告、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结案报告等文书,按有关纪检监察条规要求制作,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应立卷归档。立卷实行“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案件材料在卷内的排列顺序:1、受理依据材料,2、核实呈报表,3、初步核实报告,4、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5、调查方案,6、证明材料,7、调查报告,8、错误事实材料及本人说明,9、移送审理报告,10、党委或纪委会议决定,11、批复,12、结案报告。立卷归档的具体办法,参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立卷归档参考资料》和《监察部公文立卷归档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案件查结后要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剖析案件分析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特别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制定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关口前移的对策,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            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            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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