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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08-04-15 11:02 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发挥着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

第三条 处理信访举报的原则:

(一)   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处理问题。

(二)   实事求是。

(三)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五)   处理问题同思想教育、源头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 局纪委、监察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局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局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上诉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局纪委、监察部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对局属各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局纪委、监察部必要时可以受理。

第五条 对于反映局属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局管中层领导干部的问题,或反映问题中涉及上述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局管中层领导干部的问题的检举、控告,由局纪委、监察部受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具体可查的,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事实基本清楚,确有违纪行为,而又明显不够纪律处分的,按照审批程序,发《信访通知书》或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不具体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准后留存。

第六条 反映局属各单位的下属单位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转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组织、干部管理权限,由哪一级管理的,转哪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问题重大典型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办理。问题严重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发函转办,并可要求上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原单位已经撤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被检举控告人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需要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对署名举报的,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九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按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条 局纪委受理党纪处分申诉的范围:

(一)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专业技术人员、局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局纪委调查处理的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对所受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对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给予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局属各单位受理的申诉,局纪委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复议、复查。

第十一条 局监察部受理政纪处分申诉的范围:

(一)局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专业技术人员、局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局监察部调查处理的局属各单位和局管理的领导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申诉,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程序办理。不需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应对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党纪处分的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承办的党组织、纪检组织应要求申诉人在复议、复查结论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和复审、复查的结论报上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政纪处分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是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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