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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08-04-14 16:43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临时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集团公司临时党委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为我局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我局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正职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正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和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和国有企业选拔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切实加强组织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目标责任:

党委主要负责人:

(一)负责抓好本级和下一级党的领导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抓好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督促、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住重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配套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二)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抓住主要矛盾,找出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党中央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和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任务和措施,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廉洁方面的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意识,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

(四)加强对纪检组织和监察部门的领导,重视执纪队伍建设,认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亲自指导协调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为开展执纪监督创造有利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行政主要负责人:

(一)抓好同级副职领导人员和所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的廉洁自律,督促、检查、考核他们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约束监督机制,开展执法监察,加强对有业务处置权的部门及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规范经营行为,抓好职责范围内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工作。

(三)加强对各监督部门的指导,形成执纪监督工作合力,支持执纪监督工作的开展,为执纪查处违纪案件提供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集团公司负责。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局党委、局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局纪委、监察部、机关有关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纪委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的业绩评定、薪酬兑现、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下管一级,责任追究实行上追一级的责任机制。各级党政组织要尽快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力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项工作的目标管理之中,哪个单位出现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副职出现问题,正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级班子出现问题,上级班子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责任内容和相关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疏于管理,放弃责任,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因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用人不当发生严重腐败和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处,致使滋长蔓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法违纪者包庇、纵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查处不力的;

(五)领导班子中出现严重腐败问题,或管辖部门出现严重腐败问题又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区分如下: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局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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